典当自南北朝产生以后,曾一度局限于寺院经济。然而从唐朝起,典当行按东主的身份地位和资金来源划分,开始出现多种类型,即除了僧办以外,还有民办和官办性质的典当行。其中民办即地主商人涉足,而官办又有官僚自营和政府投资两种,从而打破了寺院质库的单一典当模式和典当一统天下。
唐朝国力强盛,工商业发展加快,货币需求迅速扩大,这些都为民营典当业的倔起创造了有利条件。唐代民营典当行的特点之一是当本极低、当期极短,此类一般由地主或商人经营。
与民营典当行资本短少的经营者相比,皇亲国戚、高官显宦就不大相同了。例如,曾横行唐天下数十年的太平公主,依仗其父唐高宗、其母武则天之威,不但横征暴敛, " 田园遍于近甸膏服 " ;而且热衷经商之利, " 市易造作器物,吴、蜀、岭南俱造,相属于路 " 、 " 货殖流于江剑。 " 以此富可敌国之雄厚资本,她又在家中开设质库,其规模、实力可以想见。这是官僚资本最早向金融业转移的典型例子。
唐朝政府也涉猎典当,即所谓公私质库并举,此风亦波及五代十国。
宋朝也有官办典当行。北宋时,政府所设质库称 " 抵当免所 " ,后又改称抵当库、抵库。徽宗崇宁二年 (1103 年 ) 还曾下诏,要求官办典当行多设集镇,因为这些地方 " 井邑翕集 " ,属于 " 商贩要会处 " ,客源充足,生意兴隆。 不过,宋朝典当行最突出的特点是典当物品的变化和僧办,典当行的复兴。
金代历史虽短,但其典当的发展却颇具特色。其一是广设官办典当行。据《金史》载,金世宗大定十三年 (1163 年 ) ,政府在 " 中都、南京、东平、真定等处置质典库,以流泉为名,各设使、副一员 " 。大定二十八年 (1188 年 ) ,又在 " 京府节度州添设流泉务,兄二十八所 " 。开设这些官办典当行即流泉务的目的,名义上是为减轻民营典当行收取高额利息给当户造成的危害,而实际上是想借此 " 以助官吏廪给之费 " ,由国家来垄断对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典当融资的权益。其二是颁布典当法规。大定十三年,政府在开设流泉务的同时,还出台了一项有关官办典当行的法规: " 凡典质物,使、副亲评价直,许典七分,月利一分,不及一月者以日计之。经二周年外,又逾月不赎,即听下架出卖。出帖子时,定实物人姓名,物之名色,金银等第分两,及所典年月日钱贯,下架年月之类。若亡失者,收赎日勒合于人,验元官本,并合该利息,依新价偿。仍委运司佐贰幕官识汉字者一员提控,若有违犯则究治,每月具数,申报上司。 "
元世祖至元二十年 (1293 年 ) 曾以钞 5000 锭为资本设立公典,称 " 广惠库 " ,放贷收息。这是《元史》中披露的元代官办典当行的若干史料之一。